公告日期:2024-04-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关于创业 康 份 公司
作废处 分 制性
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北京市城区 大 35 号
国企业大厦 座 50 单元
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作废处理 分 制性 票的
法律意
京天字2022第 582-3 号
创业慧康科技份有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 本所 与创业慧康科技份有公
司 以下称 公司 、 创业慧康 签的《专法律服务协 》 本所担任公
司本次 2022 年制性票激励划 以下称 本次权激励划 、 本激励
划 或 本划 的专法律 并出具法律意。
本所及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 以下称 《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券法律业务理办法》《上市公司 权激励理办法》 以下称 《理办法》等法律、法和中国券监督理委员会 以下称 中国监会 的有关定及本法律意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业公的业务标准、德 和勤勉尽的神出具本法律意。
为出具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审了公司公告的《创业慧康科技份有公
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 案 》 以下 称 《激励 划》 、《创
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施核 理办法》、公
司相关东大会会文件、 事会会文件、监事会会文件以及本所律师为
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 了核查和 。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 办律师依据《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券法律业务 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券法律业务执业则 》等定及本法律意出具
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了法定 循了勤勉尽和
实信用原则 了充分的核查 保本法律意所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 所发的 性意合法、准确 不存在假 、 导性 或 大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任。
2、公司已保 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相关的信息、文件或 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不存在假 、 导性 或大漏 文件料
为副本、复印件的 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所有文件的签人均具有完全民事为力 并且其签 为已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所有文件或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 时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 已履 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已履普人一的注意义务。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作为公司本次 权激励划所必备法律文件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任。本法律意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处理分制性票之目的使用不得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 本所律师发法律意如下
一、本次作废处理分 制性票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2 年 12 月 14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审
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份有公司 2022 年制性票激励划 案 >
及其摘的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份有公司 2022 年制性票激励划实施核理办法>的案》《关于提 东大会授权事会办理 2022 年制性票激励划相关事宜的案》。公司独立事就本激励划相关案发了
独立意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审 了《关于<创
业慧康科技份有公司 2022 年制性票激励划 案 >及其摘的案》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施 核 理
办法>的案》以及《关于核实<创业慧康科技份有公司 2022 年制性票激励划激励对名单>的案》等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划的相关事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
二 2022 年 12 月 15 日 2022 年 12 月 25 日 公司对本次激励划拟激
励对的名单在公司内 了公示。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
拟激励对 名单的异 无反 录。2022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公告了《创业
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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