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4]海字第037-4号
中国北京
二一四年九月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三、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8
四、发行人的股权及其演变......9
五、发行人的业务......9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8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4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28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1
十四、对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2
十五、结论性法律意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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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4]海字第037-4号
致: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2014]海字第037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14]海字第037-1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14]海字第037-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14]海字第037-3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2014]海字第038号)。
鉴于天健会计师已对发行人2014年度1-6月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发行人(1)2014年6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2014年1-6月、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情况出具了天健审[2014]628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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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发售股份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补充上报的2014年1-6月财务报告相关材料及发行人最新情况出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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