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4]海字第037-1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4]海字第037-1号
致: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2014]海字第037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2014]海字第038号)。
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7月2日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2054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天健会计师已对发行人2012年1至6月份的财务状况进行加审并出具《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012年1-6月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5508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意见》有关问题并结合公司的最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3-3-1-1-1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2012年9月20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需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三)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者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六)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3-3-1-1-2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1997年创业有限成立时,杭州计算机以无形资产“医院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作价36万元出资。1999年创业有限增资时,葛航、职工持股会、戎华以无形资产“创业医院信息系统技术成果”作价2,000万元出资;葛航、戎华以房产出资合计22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杭州计算机投资创业有限期间的股权结构及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