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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9:37:08 股吧网页版
信息发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34 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鹏律师、吴尤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见证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4:00,在上海市青浦区
崧泽大道 6011 号 4 号楼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顾成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5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6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了现场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9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675,4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3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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