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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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856 号
致: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报告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范围及事项,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5、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报告的依据。
7、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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