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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9:33:07 股吧网页版
合纵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5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或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刘泽刚,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韦强,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晓屹,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地址:山西省盂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合纵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合纵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天津市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联)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合纵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合纵科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决策、安排案涉关联交易事项,韦强时任合纵科技董事、总经理,参与、知悉案涉关联交易事项,张晓屹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
总监,对于案涉关联交易事项未予充分关注,且刘泽刚、韦强、张晓屹分别签字保证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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