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1月24日,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公司”)发布关于对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10月31日出具的《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光力科技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披露不规范等问题。光力科技在公告中称,公司现已完成整改,后续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光力科技公告截图
10月31日,光力科技发布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因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赵彤宇、贾昆鹏、曹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光力科技公告表示,2024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司已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现行制度,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全面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公司已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重视程度,确保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明确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完善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调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的主体及职责、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披露程序等,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后续将持续监督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相关披露工作的执行与规范情况,并定期进行自查,确保整改效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公告还表示,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整改工作,经过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公司深刻认识到了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次整改工作对于公司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以及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更加规范、严谨、科学。
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10月23日,光力科技发布2024年三季报。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3.81亿元,同比下降21.18%;归母净利润为-5415.56万元,同比下降172.60%;扣非归母净利润为-6044.70万元,同比下降189.23%;基本每股收益-0.15元。报告期内,光力科技基本每股收益为-0.15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