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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4 18:17:06 股吧网页版
万孚生物: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致: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中国(“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仅就本法律意见而言,指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

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确认,提供给本所

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

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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