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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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华商”)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名家汇”)的委托,指派华商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华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华商特作如下声明:
1、华商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华商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2、华商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华商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已向华商保证,公司已向华商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华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华商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华商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华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
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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