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7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7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
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
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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