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15 16:58:05 股吧网页版
雪榕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纽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 U|GUANGZHO 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 NGQING|SUZHO 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 HENGZHOUI|S HIJIAZHUANG| HEFEI|HO NGKO NG|PARIS|MADRID|SILICON VAL LEY|STOCKHO L M|NEWYORK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968 West Beijing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雪榕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 集。公 司董事 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 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
方式等内容。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与《会议通知》合称“通知公告”),
公告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收到控股股东杨勇萍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刊登了《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