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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9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铭达律师事务所

MINGDA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 19 号 邮政编码:100097

电话:(8610)88869557 传真:(8610)88869737

网址:http://www.mingdalawyer.com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铭达 2024 字第(3001)号

致: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对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4:00 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林风
二路 39 号院 1 号楼 11 层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
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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