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新迅达 公告编号:2024-074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及实际控
制人吴成华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4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及吴成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及吴成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
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桂处罚字〔2024〕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宋厢路 15 号。
吴成华,男,1977 年 8 月出生,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
省济南市。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迅达、吴成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 月至 8 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
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96,663,206.37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9%。其中 2023 年 1 月至
6 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6,548,306.37 元,期末余额44,171,094.48 元,分别占 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6.11%、2.79%。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27,555,279.40 元,
占 2023 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 2023 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 2023 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书面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 2023 年年报中主动履行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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