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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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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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77号
致: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达药业”)的委托,指派于野律师、孔舒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曾就公司实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3H171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获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1、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年29日,贝达药业在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3年11月3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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