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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7 18:09:50 股吧网页版
容大感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定了《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超过部分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的,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发展阶段。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5000万元。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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