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首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8号佳诚国际大厦四楼
邮编214000 电话:0510-85898601 传真:0510-85898602
Fouth Floor, Jiacheng Building, 2168,West Taihu Avenue, Wuxi City
Post code:214000 Tel:(0510)85898601 Fax:(0510)85898602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首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太律非字第 271 号
致: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特精机”)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贝斯特精机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首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得到公司书面确认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
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
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
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
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作出合理判断。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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