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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20:33:29 股吧网页版
康泰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及作废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24 层邮编:518034

42/41/31/24/F,SpecialZonePressTower,6008ShennanAvenue,Shenzhen,GuangdongProvince518034,China

电话/Tel:(+86)(755)83515666 传真/Fax:(+86)(755)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2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及作废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GLG/SZ/A4303/FY/2024-1428
致: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生物”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注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本次注销”及“本次作废”以下合称“本次注销及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作废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作废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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