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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20:50:10 股吧网页版
立昂技术: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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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根据《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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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的管理与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严防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建立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为直接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为业务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不断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风控中心审计部应当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开展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批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开展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必要时还应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如涉及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当将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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