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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适
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具体范围适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和关联人员的判断标准适用《创
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通过深交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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