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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