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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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陈晓凌、
王春梅、蒋浩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70 号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陈晓凌、王春梅、蒋浩:
根据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安靠智 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晓凌、王春梅、蒋 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2 号),江苏安靠 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是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
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工程安装项 目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
二是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因已完成工程子项目核 算错误,致使部分期间曹山旅游度假区地下管廊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曹山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曹山项目存在部分 支出未计入成本或存在跨期的问题。前述行为导致公司相关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公司对曹山项目在收入、成 本未记账情况下,即调整了 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等不规 范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但安靠智电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 公告》称,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上 述事实不符。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和第 5.1.1 条,
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晓凌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春梅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以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蒋浩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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