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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18:13:02 股吧网页版
维业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7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采用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巍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228 号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143,289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9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623,1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4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0,1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0,15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0,1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041,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8%;
反对 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056%;反对 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85%;弃权 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朱汉律师、李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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