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30448-01-0014 号
致: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捷捷微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
出具了《法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问询
函》,本所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一)》;就本次交易的
报告期截止日期更新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相关事宜,本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
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出具
的《问询问题清单》,本所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三)》;
就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相关事宜,本所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资产过
户法律意见》,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本所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出具了《实
施情况法律意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已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34 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现就本次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捷捷微电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捷捷微电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方案。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