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029-06 号
致: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五)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授权委托书;
(六)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负责召集本次股东会。
2.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股
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6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