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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9:09:03 股吧网页版
光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9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2月20日,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莆股份”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2号)和《关于对林瑞梅、林文坤、张金燕、管小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不足,未在专利、商标、经营场所、人员等方面与关联方保持独立,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独立性情况的相关表述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2023年年度报告遗漏“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及应对措施”部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未及时将厦门光莆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产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纳入关联方名单进行管理,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存在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
确。一是存在将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二是2022年度未及时确认对客户的模具收入,且相关成本核算不准确。三是销售费用存在跨期。四是存货报废及后续销售会计处理不当。五是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符合规定,存在使用大额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2022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坚持举一反三,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的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公司应切实吸取教训,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更正信息披露问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公司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林瑞梅、林文坤、张金燕、管小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我局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莆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光莆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存在问题同《关于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相应部分)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林瑞梅作为光莆股份时任董事长、林文坤作为光莆股份时任总经理,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张金燕作为光莆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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