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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2024]海字第 005-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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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2024]海字第 005-1 号
致: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彩讯股份的委托,担任彩讯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彩讯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彩讯股份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仅供彩讯股份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用简称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的简称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23 日,并同意以 14.83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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