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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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902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902 号
致: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安”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包括授予价格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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