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委托理财额度数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公司董事长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
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第六条所述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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