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福建 厦门
2024 年 12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
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厦门弘信电子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
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
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
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
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
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
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重要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
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
体系、公司或产品获得客户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
(三)新产品的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获得商业补助、政府补助等其他收益事项;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事件。
第九条 对于未按照原订计划或安排进展或已披露的信息发生变化,预计对
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出现上述
情形的原因、影响因素、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如适用)及公
司或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解决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直至该
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条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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