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54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粤 03
民初 1972 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就案由为侵犯发明专利权
纠纷起诉公司,本次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关于收到诉讼开庭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
2021 年 6 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 民初 1972 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
诉讼费人民币 33200 元、鉴定费人民币 98000 元、鉴定机构出庭费人民币 584 元,
由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2020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3,200 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一直非常重视产品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为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及长期发展提供支撑,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一)《(2022)最高法知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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