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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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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告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吴晓宁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中石科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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