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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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赛意信息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以发起方式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7 月 14 日,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6 号)核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 2017 年 8 月 3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赛意信息”,股票代码为300687。
(二)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695403218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号 4501室
法定代表人 张成康
注册资本 41012.4969 万元
股票代码 30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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