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
名 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预留部分授予日)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以 5.59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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