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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6:52:43 股吧网页版
岱勒新材:关于岱勒新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致: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岱勒新材”)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
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非法律专业事项时,均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说明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30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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