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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股份: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至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星期,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不受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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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其他表决方式召开的,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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