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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21:02:32 股吧网页版
捷佳伟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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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965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5965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以下统称“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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