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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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965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5965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以下统称“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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