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自申报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进行报备,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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