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9 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
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并根
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
第九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
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间的关系。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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