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提供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子公司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其内部管理机制。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再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公司应组织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可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 子公司的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完整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以利于子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及协调,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并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和流程制度。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不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矛盾,如存在矛盾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向公司汇报。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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