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
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
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周东先生于本次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光
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 2 号厂房 2 楼多功能会议厅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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