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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20:17:48 股吧网页版
光弘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光弘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66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鉴证报告 1-2
二、 使用情况报告 1-5
附表 1-2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I0566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弘科技”)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光弘科技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光弘科技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光弘科技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光弘科技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光弘科技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2024 年 11 月 25 日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69 号文《关于核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弘
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92,216,800 股新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
币 23.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183,693,824.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32,755,407.36 元后,公司实际收到可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150,938,416.64 元。
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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