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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忠实地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
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九) 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十条 总经理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经常性事项
1. 决定公司经营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订单、研发生产、原材料及设
备采购、产品销售、工程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
2. 在授权范围内审阅并签署经营性合同、审批合同项下开支;
3. 组织实施经营活动,包括合同项目的实施。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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