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 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
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欣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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