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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8:45:07 股吧网页版
锐科激光:关于锐科激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电子邮箱(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157号
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科激光”)的委托,担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回购的批准及授权

1、2024年1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33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25.2338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64,821,828股变更为564,802,491股。

2、2024年12月1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33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25.2338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相关议案;

②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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