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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8:45:08 股吧网页版
锐科激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4-065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身故,根据《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中第十四章“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第(六)款第 2 项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337 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 25.2338 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合计为 487,945.9906 元人民币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该事项涉及股本变更等事项,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并披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武汉锐科光纤
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92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锐科激光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同意此次对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4、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5、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和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公司向 328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 402.3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上市。

8、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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