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和履行董事会及公司选聘推荐人员审查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
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提名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形成书面报告,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三)组织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对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规范化任期管理,通过经理层与董事会签订的聘任协议,明确任期期限、责任、权力、义务;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
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包括开会当日)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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