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
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披露的信
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
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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