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共 3 人,由股东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
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九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
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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