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300755 证券简称:华致酒行 公告编号:2024-056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416,798,4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9,098,096股后的
股本 407,700,30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09 元(含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407,700,304 股×8.09 元÷10 股=329,829,545.94 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 股=329,829,545.94 元÷416,798,400 股×10 股=7.913407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7913407 元/股。
公司本次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已获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 公司本次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 416,798,400 股
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9,098,096股后的股本407,700,3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09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29,829,545.94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如后续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本次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416,798,400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9,098,096 股后的股本 407,700,30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8.09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7.281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61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809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2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2 月 2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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