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二次 H 股
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1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3. 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7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07,310,68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下同)的39.7860%。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77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73,887,3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60%;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3,423,30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1%。
出席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7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数为673,887,3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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